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www.hanlefang.net    2024-06-16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条 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三条 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第五条 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第六条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初验(交工验收)第七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第九条 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第十条 初验应按下列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⒈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超高、加宽、最大纵坡、坡长和最小视距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可检查总数的20%~30%。
  ⒉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过6米)主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宽度、边坡、稳定性、压实度、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检查1~2处。
  ⒊路面宽度、路拱每公昊检查1~2处。每一种路面类型或同一类型的路面结构和厚度,每1~3公里应作一个断面检查。必要时还应用恋沉仪测定强度。
  ⒋大型桥梁及大型构造物,对其各部尺寸、标高,上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施工质量以及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均应认真检查和量测。同时,还应审查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如发现问题应进行挖验。中型桥梁应逐检查或检查其总数的80%以上。
  小桥、涵洞及挡土墙等构造物,应检查其总数的50%以上>
  ⒌检查安全设施、道班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⒍检查施工计划管理、定额管理、机械管理、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第十一条 初验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查内容分组进行。检查结果经整理后,由主持单位保存,留待竣工验收时审查。第十二条 初验中,如发现有必须返工或应做未做和工程,经验收组研究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修竣。第十三条 初验后,应由主持单位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报送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核备,并留作竣工验收时参考。
  初验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⒈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⒉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⒊各单项工程检查情况和工程技师情况;
  ⒋检查时发现的重大技师问题及处理意见;
  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提交竣工验收时讨论的问题。第十四条 经过初验交付使用的工程,其养护费用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
               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领导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权限。
  初步设计文件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
  特大型项目,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和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第十三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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